公平考試,遠離犯罪,因為現在考試作弊、替考的可能構成犯罪,那么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關于考試作弊的犯罪。
一、知識點講解
(一)知識概述
《刑法》在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此規定將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忌推渌藛T違反《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知識提煉講解
(1)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2)法條當中說的“情節嚴重”的標準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比如說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組織三十人次以上考試作弊的/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典型例題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學生丙在地方公務員考試中代替自己參加考試。但丙考試成績不佳,甲未能進入復試。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甲組織他人考試作弊,應以組織考試作弊罪論處
B、乙為他人考試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應按組織考試作弊罪論處
C、丙考試成績雖不佳,仍構成代替考試罪
D、甲讓丙代替自己參加考試,構成代替考試罪
【答案】CD。解析:《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因此甲和丙構成的代替考試罪,A說法錯誤,CD說法正確。組織考試作弊罪中情節嚴重的標準是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等等,本題中乙的行為并不屬于情節嚴重,不構成犯罪,因此B說法錯誤。故本題答案為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