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而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能力。二者并不相同,前者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后者隨著自然人年齡和精神狀況的變化有所區別。
二、分類
《民法通則》根據行為人年齡與智力狀況的不同,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兩類,分別是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后果的精神病人?!睹穹ㄍ▌t》第12條第一款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無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12條第2款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睹穹ㄍ▌t》第13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三、民事行為效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行為效力經常結合考察,考生復習時應當結合兩個知識點進行系統復習,下面把民事行為效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結合點進行梳理總結。
1.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行為一般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某些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民事行為(如購買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及純獲利益的行為不必經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事后追認,應當認定為有效。另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行為(接受獎勵、報酬和贈與)有效。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但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及純獲利益的行為(接受獎勵、報酬和贈與)有效。
3.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若無其他無效情形為有效行為。
上述為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之對比,以及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行為效力之結合,希望考生根據考點系統把握,對比復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