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中的第一個高頻考點是兩者的區別,首先在于危險來源不同,正當防衛一般是由于有不法侵害的發生,而緊急避險的來源可以有人的行為,也可以有自然災害、動物侵襲等;其次是兩者的實施主體不同,正當防衛的實施主體可以是任何人,只要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任何人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而緊急避險不適用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特殊規定的人。比如近期才做出不起訴決定的趙宇案,就是在他人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所采取的正當防衛。
第二個考試的重點在于正當防衛中的防衛過當情節,首先要注意防衛過當并不是罪名,而是量刑情節,典型案例有于歡案,一審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上訴后,因存在防衛過當的量刑情節,改判為有期徒刑5年,所以,在判斷正當防衛的情節時,一定要注意損害程度是否超過必要限度。
第三個需要掌握的知識點就是正當防衛中的無限防衛情節,比如昆山龍哥,因為符合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并且滿足無限防衛權的構成要件,最后以正當防衛定性;從這些現實的案例中都能簡單的了解并記憶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有助于考生掌握本知識點。
【例1】萬某和王某為情敵,某晚萬某在回家的途中,恰巧碰到王某,兩人發生打斗,打斗的過程中,王某用拳頭打了萬某的頭部,萬某用水果刀捅了王某肚子一刀,致王某死亡,關于萬某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屬于正當防衛
B屬于緊急避險
C屬于防衛過當
D屬于故意殺人
【答案】C
【解析】王某先是對萬某實施了不法侵害行為,先是用拳頭打了萬某的頭部,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是可以正常反擊的,也就是可以進行正當防衛的,但是正當防衛要求回擊的暴力在限度之內,而萬某直接用刀桶人的行為,是針對自己人身權遭受損害的防衛,只不過暴力過頭,也就是防衛過當了,所以選項C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