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歧視待遇原則也稱無差別待遇原則,指一締約方在實施某種限制或禁止措施時,不得對其他締約方實施歧視性待遇。在WTO中,非歧視待遇原則由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條款體現出來。
(一)最惠國待遇原則
最惠國待遇原則,指WTO成員一方給予任何第三方的優惠和豁免,將自動地給予各成員方。該原則涉及一切與進出口有關的關稅削減,與進出口有關的規則和程序、國內稅費及征收辦法、數量限制、銷售、儲運、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
(二)國民待遇原則
國民待遇原則,指締約方之間相互保證給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國境內享有與本國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該原則適用于與貿易有關的關稅減讓、國內稅費征收、營銷活動、政府采購、投資措施、知識產權保護、出入境以及公民法律地位等領域。
二、透明度原則
透明度原則,指締約方有效實施的關于影響進出口貨物的銷售、分配、運輸、保險、倉儲、檢驗、展覽、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條例,與一般援引的司法判決及行政決定,以及一締約方政府或政府機構與另一締約方政府或政府機構之間締結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規定,必須迅速公布。該原則適用于各成員方之間的貨物貿易、技術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知識產權保護,以及法律規范和貿易投資政策的公布程序等領域。
三、貿易自由化原則
貿易自由化原則,指通過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礙和阻止國際貿易開展與進行的所有障礙,包括法律、法規、政策和措施等,促進貿易的自由發展。該原則主要是通過關稅減讓、取消非關稅壁壘來實現的。
四、市場準入原則
市場準入原則,指一國允許外國的貨物、勞務與資本參與國內市場的程度。該原則在WTO達成的有關協議中,主要涉及關稅減讓、紡織品和服裝、農產品貿易、熱帶產品和自然資源產品、服務貿易以及非關稅壁壘的消除等領域。
五、互惠原則
互惠原則,指兩國互相給予對方以貿易上的優惠待遇。該原則的適用隨著關貿總協定的歷次談判及其向WTO的演變而逐步擴大,現已涉及到紡織品和服裝、熱帶產品、自然資源產品、農產品、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
六、對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優惠待遇原則
對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優惠待遇原則,指如果發展中國家在實施WTO協議時需要一定的時間和物質準備,可享受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優惠待遇。這是關貿總協定和WTO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利益而給予的差別和更加優惠的待遇。是對WTO無差別待遇原則的一種例外。
七、公正、平等處理貿易爭端原則
公正、平等處理貿易爭端原則是指在調解爭端時,要以成員方之間在地位對等基礎上的協議為前提。調解人通常由總干事來擔任。該原則具有普遍適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