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動產或不動產處分給他人,善意受讓人依法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
考點: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如何正確判斷行為是否構成善意取得,則需要對其構成條件進行深刻的解析:
(1)出讓人無處分權且合法占有該財產
無權處分指事實上沒有處分權的人從事了法律上的處分行為,主要包含四種情形:一是處分人無所有權而處分;二是處分人的所有權受限制而處分,如部分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不贊同的情形下處分共有財產;三是處分人的處分權缺位而處分,如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有效時,出賣人(原所有權人)不可將同一個標的物的所有權處分給他人;四是被代理人無處分權,代理人代為處分。對動產而言,無權處分是沒有處分權的處分行為;就不動產而言,無權處分既包含無處分權而處分不動產,也包含明知不動產登記錯誤而處分不動產。
(2)受讓人受讓財產時是善意的
我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物權法司法解釋(一)》)第15條規定,善意的標準為“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法律推定受讓人為善意,由真實的權利人證明受讓人非善意。司法實踐將“重大過失”界定為“受讓人應當知道不動產處分人無處分權而不知”,并列舉了5種受讓人應知的情形:(一)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二)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三)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四)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五)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
(3)受讓人支付合理價格
善意取得要求轉讓行為系合理有償的交易行為,我國《物權法》第106條也予以認可。《物權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合理的價格”的認定應按照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
(4)完成法定公示
《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第3項規定,公示是善意取得的必備要件,要求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應當登記,不實行登記生效要件主義的,財產交付給受讓人即可。
【試題再現】甲計劃去北京進修學習半年,將自己的自行車交由朋友乙保管并使用。在甲進修學習期間,乙將該自行車以合理價格賣給了不知情的丙。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甲可要求乙賠償損失
B.甲可要求丙返還該自行車
C.甲可要求乙與丙共同賠償損失
D.甲可要求丙賠償損失
【答案】A。解析: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如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物時系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故甲不能要求丙返還自行車,只能要求乙賠償損失。因此本題正確答案是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