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愿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
概念看似簡單,實際分解一下,包含著三層意思。
第一,“無因”,也就是說既沒有法定的原因,也沒有約定義務。如果鄰居在旅游之前拜托鐵大柱幫他照顧家里的寵物狗,這就屬于約定的義務,不屬于無因管理。
第二,主觀上有為他人利益,為他人管理的意思。首先,這種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既包括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也包括為他人增加利益。也就是說鐵大柱發現鄰居家車子自燃,主動幫鄰居滅火是無因管理,豬肉店老板臨時有事外出,鐵大柱幫助鄰居賣掉200斤豬肉也是無因管理。其次,為他人利益管理,并不排斥同時也為自己的利益。舉例來說,領居家轎車自燃,鐵大柱發現距離自己的車很近,火勢會隨風燒到自己的車,為了避免自己的車被燒毀,主動上前幫鄰居滅火,不會因為自己也是獲利人而否定無因管理,但是如果純粹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不屬于無因管理。
第三,客觀上有為他人管理的行為。首先,這里的“他人”,必須是特定之人,如果無法確定,也不構成無因管理。也就是說,馬路上積雪較厚,一小時內有十人滑倒于此,鐵大柱見狀,主動清掃積雪,不構成無因管理,因為沒有一個特定的受益主體,無因管理是在特定人之間產生債的法律關系,如果沒有特定受益主體,就不存在債的法律關系。其次,所管理的事務也必須是他人之事務。鐵大柱家養的牛和鄰居所飼養之牛長得神之相似,某日,兩頭牛都走失,鐵大柱找回自己家牛,誤以為這是鄰居的牛進行管理,不構成無因管理,因為客觀上他是在為自己進行管理。最后,為他人管理必須真誠、努力的進行管理,盡到合理的管理職責,明顯不當管理或者惡意管理,要承擔損害責任。
無因管理產生兩個債的效果。一是管理人有向本人要求無因管理必要費用和利息的權利。比如說滅火過程中使用的干粉滅火器和水的費用,屬于無因管理的必要費用。二是管理人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在滅火過程中,火勢過大給管理人造成衣褲毀損或者局部燒傷的費用,屬于管理產生的損失,管理人有權要求本人償還,這符合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