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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空間效力
刑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刑法對地和人的效力,也就是解決一個國家的刑事管轄權的范圍問題。
(一)屬地管轄
我國《刑法》第6條第1款規定:“凡是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是指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空間區域,具體包括領陸、領水、領空。《刑法》第6條第2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根據我國承認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規定,各國駐外大使館、領事館不受駐在國的司法管轄,而受本國的司法管轄。
《刑法》第6條第3款規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二)屬人管轄
《刑法》第7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三)保護管轄
《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四)普遍管轄
《刑法》第9條規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二、刑法的時間效力
刑法的時間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時間、失效時間以及對刑法生效前所發生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對于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
對此,我國刑法采取了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刑法》第1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第12條第2款規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例題】(單選)在一架中國的停在日本機場的飛機上,一個美國人甲和英國人乙在飛機內打架,甲將乙打成重傷,應該適用( )刑法。
A.中國
B.日本
C.美國
D.英國
【答案】A。解析:《刑法》第6條第2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本案例犯罪發生地為中國飛機上,視為在中國領域內,故而適用中國刑法。本題正確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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