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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示
(一)請示的適用范圍
請示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二)請示的特點
1.單一性。“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2.期復性。請示是下級機關為請求上級機關批準某一事項或解決某個問題而制發的。
3.時效性
上級機關受文后應及時研究,無論同意與否,都應盡快做出批復,不宜久拖不復。否則,便會影響下級機關正常開展工作。
(三)請示的分類
按照請示內容的不同,可以將請示分為以下三類:
1.請求指示的請示。
2.請求批準的請示。
3.請求批轉的請示。
(四)請示的寫法
請示由標題、主送機關、正文、發文機關和成文日期組成。發文字號、發文機關和成文日期寫作要求與其他通用公文相同。
1.標題
有兩種:一是寫明發文機關、發文事由和文種;二是寫明發文事由和文種,省去發文機關。
2.主送機關
請示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
3.正文
請示的正文,一般由請示緣由、請示事項、請示要求組成。
(1)請示緣由:交代背景,說明請示的原因和理由,這一部分是能否得到上級機關認可批準的關鍵,用語要簡要,說理要充分,有理有據。
(2)請示事項:就某一事項或問題提出看法、建議或處理方案。
(3)請示要求:以請求語作結,語氣中肯地再次提出請求,常用“特此請示,請批復”、“妥否,請批示”、“以上請示,請予批準”等慣用語。
二、批復
(一)批復的適用范圍
批復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二)批復的特點
法定的權威性與執行性、行文的被動性是批復的主要特點。
(二)批復的寫作要求
1.針對性要強
批復是針對下級機關的請示行文的,批復事項必須緊扣請示的事項,有問有答,回復清楚,不能答非所問。
2.觀點要明確
對請示中所要求答復的問題都要有所交代,不能回避某些問題、不予作答或含糊其辭。
3.表達要準確
對部分同意請示或完全不同意請示的批復,在引述來文、表明態度之后,還需要有說理分析,說理要力求簡潔,分析不要求詳盡,點到為止即可。文字表達要準確、簡要,措辭嚴密,用語準確,以免產生歧義和疏漏,影響工作。
4.批復應講究時效,及時作出答復,以免影響工作。
(三)批復的寫法
1.標題
一般都是規范的“三要素”寫法,即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三部分組成。
2.主送機關
批復的主送機關同請示一樣只有一個,而且與請示的主送機關互為相反,即只寫請示的機關名稱。
3.正文
批復的正文一般都很簡短,一般由批復對象、批復內容和批復結語三部分組成。
(1)批復對象是指批復所針對的請示事項,也是向受文單位告知情況。批復對象作為正文的開頭語,必須在正文開頭引述來文的標題和文號。其表達形式是:“你單位《關于XXX請示》(發文字號)收悉”。
(2)批復內容,即對請示來文所做的答復或具體指示,是批復的主要部分。批復內容若涉及其他部門,起草時應同有關部門商量或會簽,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答復,但不能相互推諉或推卸責任。批復內容一般也應一文一事,應緊扣請示事項給予明確答復。
(3)批復結語。批復有時在正文文末寫上“此批”或“此復”等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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