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曾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具體包括: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曾受過勞動教養的;曾被開除黨、團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近三年內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等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后不滿三年的;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不滿三年的;隱瞞個人重要信息,欺騙或誤導組織的。
(4)報考機要、涉密等重要職位的,其重要檔案材料不全、個人經歷不明、歷史狀況不清,無法進行有效考察,錄用后有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
(5)政治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以及其他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情形。
因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調查,或者涉嫌違法犯罪且司法審查程序尚未終結的,可暫緩作出考察結論。自暫緩做出考察結論之日起90日,上述調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終結的,一般應終止錄用程序。必要時,經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0日。
對考察政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若考察不合格或自動放棄出現的缺額,取消該招錄指標,不再進行遞補。
九、關于違紀違規考生處理
43.哪些行為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
考生有違紀違規和其他不誠信行為的,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庫,作為公務員錄用考察的一項重要參考。
44.對違紀違規行為,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違反報考規則和管理規定行為的,將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按照管理權限采取糾正、批評教育、答卷不予評閱、當科考試成績為零分、終止錄用程序等方式進行現場處置或者事后處置??忌须[瞞真實信息、弄虛作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等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情節較輕的,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考試成績無效、取消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5年內限制報考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終身限制報考的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公務員考試機構將視情況向考生所在單位(學校)進行通報。
45.《刑法》對于考試作弊有哪些新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出了具體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考生和其他人員違反《刑法修正案(九)》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6.對雷同答卷如何處理?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或有關鑒定機構確認的,視為違反了報考規則和管理規定,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按照當科考試成績為零分進行事后處置。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按照違反錄用紀律行為嚴肅處理。
十、關于考試輔導教材
47.是否有指定的公務員考試教材和培訓班?
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試輔導用書,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目前社會上出現的假借公務員考試命題組、考試教材編委會、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等名義舉辦的有關公務員考試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行的出版物等,均與本次招考無關,敬請廣大報考者提高警惕,避免被誤導干擾,切勿上當受騙。
48.報考者如何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