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法律責任的含義
教育法律責任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因實施了違反教育法的行為,依法應承擔的帶有強制性的法律后果。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幾層含義:
第一,存在違法行為是承擔教育法律責任的前提;
第二,教育法律責任的承擔者是具有遵守法定義務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
第三,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緊密相連。法律制裁是特定國家機關對違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而采取的懲罰措施。法律責任作為一種否定性的法律后果,體現在國家對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的制裁方面。
二、教育法律責任的類型
(一)行政法律責任
行政法律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因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簡稱行政責任。根據我國的教育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違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兩類: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是由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對其所屬人員予以的懲戒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等。行政處分有時也稱紀律處分。
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組織或個人進行的行政制裁。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很多,根據1998年國家教委發布的《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有10種: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頒發、印制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4.撤銷違法舉辦的學校和教育機構;5.取消頒發學歷、學位和其他學業證書的資格;6.撤銷教師資格;7.停考、停止申請認定資格;8.責令停止招生;9.吊銷辦學許可證;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民事法律責任
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由于民事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因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破壞平等主體之間正常的財產關系或人身關系,依照法律規定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是一種以財產為主要內容的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以上方式可以分別適用,也可合并適用。此外,我國《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一些規定,也為追究違反教育法行為的民事法律責任提供了依據。
(三)刑事法律責任
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刑事違法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教育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教育法和刑法的行為,達到犯罪程度時,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刑事責任是一種懲罰最為嚴厲的法律責任。
我國教育法對教育刑事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根據我國《教育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對挪用克扣教育經費,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等,且構成犯罪的,對其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我國《教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中也規定了違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要承擔的刑事責任。
在具體到某一違反教育法的行為時,追究法律責任的方式并不限于一種,可以同時追究兩種甚至三種法律責任。比如,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就同時規定了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責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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