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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作為行測常識判斷法律知識中比較重要的一個知識點,可考性很強,考查方式也比較多樣,比如常見的第一種考查方式,給出一個案例,問此時是哪種擔保或者說權利人可以行使什么權利,即考察擔保物權的分類;第二種考查方式,問大家哪些物能或不能用作抵押物、質押物或者留置物;第三種考查方式,如果同一個物上設立了多個擔保物權,清償順序是什么?其次,2021年民法典對其也有一些新修改的亮點。綜上,擔保物權部分需要大家把知識點記精準,接下來中公教育要給大家分享的知識點是擔保物權里的抵押權。
首先,擔保物權是指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所設定的一種他物權。由此可知,擔保物權是一種他物權,即建立在他人物上的權利,并且提供擔保物的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其次,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而供擔保的財產,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這里有三個需要注意的點:不轉移占有、優先受償、當事人約定而來。
比如,此時甲想做點小本生意,但是沒有啟動資金,就找到銀行申請貸款,經過雙方協商,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給了銀行,那么甲需不需要把房子鑰匙給到銀行?不需要!辦理好抵押登記手續即可,至于房子仍由甲繼續占有;等到了債務清償時,甲無力償債該如何處理,房子會不會直接變成銀行的,也不會!后果是把這套房子賣出去,所得價款優先清償欠銀行的借款。這就是不轉移占有、變價優先受償、當事人約定產生這三個點的內容。
除此之外,什么樣的東西可以用來抵押呢?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有: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比如房子或者我家承包的土地上正在茁壯成長的林木;2.建設用地使用權;3.海域使用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法律法規未禁止抵押的,簡單來說,對于自然人而言法無禁止即自由,法律沒有禁止的那就都行。值得注意的是,動產、權利和不動產都可用于抵押,當然,前提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其中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是民法典修改后新增入可用于抵押的。
法律規定不能用于抵押的財產又有哪些呢?1.土地的所有權。土地要么是國家的要么是集體的,所以沒有例外,都不能用于抵押;2.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法律規定可以用于抵押的一般指的是“四荒”,即荒山、荒地、荒嶺和荒涂的使用權,因為這些東西整體來說可利用價值不高,那么有人愿意接受它作為抵押物就是一個物盡其用的過程,何樂而不為呢;3.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公益為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這里的重點是要學會判斷一個東西屬不屬于“公益設施”,比如,大家思考一下,學校的教學樓、桌椅板凳、黑板,醫院的手術設備屬不屬于公益設施?屬于;學校的小轎車、醫院后山的一片小樹林屬不屬于呢?不屬于。沒有小轎車學校照樣教書育人,沒有小樹林兒醫院依舊能夠救死扶傷。簡單來說,這是否會影響非營利法人公益目的的實現,影響,屬于;不影響就不屬于,這個內容在2018年曾經考查過;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權屬有爭議也就沒有人能夠作出處分它們的決定;5.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監管的財產。這些財產已經處于國家公權力的管控之下了;6.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用于抵押的。這是一個兜底條款。(記憶口訣:土地所集公益設,權屬不明國家管。土地所,土地的所有權;集,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公益設,非營利法人的公益設施;權屬不明,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國家管,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監管的財產。)
再次,抵押權如何設立、設立之后后果又是什么呢?注意,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口頭約定;并且,合同成立,抵押權是否成立?不一定,比如不動產作為抵押物,還需要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才能設立,所以有時候考題中會出現“抵押合同生效但抵押權未設立”的情形,這種情況是完全有可能的。而動產作為抵押物的則自抵押合同生效時抵押權就已經設立,不要求登記,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一個物上有可能設立多個抵押權,即一物多押,這時候的清償順序是:已經登記的優于未登記的、都登記了按照登記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都沒登記則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最后,對于已設立抵押權的抵押物是否可以轉讓?我國民法典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也就意味著,抵押物是可以轉讓的,這是民法典改過的地方。以前是不可以的,但是所有權中最核心的權能是處分,結果就因為設立了抵押權就不能處分了,于法理上就有了沖突。所以,現在改為了可以轉讓。但是這時候,抵押權人的權利有可能受到影響,怎么辦呢?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有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就轉讓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當然,如果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超過債權數額,多出來的歸物的原權利人,即抵押人;如果不足,則由債務人清償,因為提供抵押物的人僅以抵押物為限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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