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與此同時,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民法總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同時廢止。新民法典由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共七編構成,共計1260條。其中實質性修改94處。接下來我們就幾個與事業單位考試關聯度較大的知識點進行探討。
一、肖像權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使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然肖像權人的肖像,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然肖像權人的肖像。
該條款的變化增強了對肖像權的保護,施行后,不管是不是盈利為目的,隨意拍攝陌生人的照片都是不可以的,用別人的照片做表情包,剪鬼畜視頻等也不被允許。
二、婚姻家庭
(一)離婚冷靜期
近年來,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穩定。為此,民法典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總結一下,就是想協議離婚的,要遵循兩個30天原則,第一個30日是申請離婚后,沒有任何一方去申請撤回申請;第二個30日是申請生效后,需要在30日內去申請離婚手續。少了哪個環節離婚申請都不生效。
(二)婚姻效力
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與之前的婚姻法規定相比,此處的變化在于把禁婚疾病等情況導致婚姻無效變成了可撤銷,給了當事人更大的自主選擇權。另一個角度,擴大了疾病的范圍,重大疾病不僅僅局限于之前的幾種禁婚疾病。
三、繼承
(一)代位繼承
民法典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完善代位繼承制度,增加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的規定。但我們知道,兄弟姐妹是第二順序繼承人,所以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無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
(二)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效力。另外遺囑的形式上也進行了豐富,現在的法定遺囑形式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錄音錄像遺囑、打印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