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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樂制度
禮樂制度起源于西周時期,它和封建制度、宗法制度一起,構成整個中國古代的社會制度,對后世的政治、文化、藝術和思想影響巨大。
禮樂制度分禮和樂兩個部分。禮的部分主要對人的身份進行劃分和社會規范,最終形成等級制度。樂的部分主要是基于禮的等級制度,運用音樂進行緩解社會矛盾。
禮樂制度是周代建國初期由周公制定的,其目的之一是為鞏固等級制社會,其次也是吸取商代滅亡的教訓,反對"淫樂",采取"節樂"措施。禮樂制的實施鞏固了奴隸主階級的社會地位,促進了音樂的發展。但它又使樂成了禮的附庸,使音樂成為以禮為中心的模式音樂,并逐漸趨于僵化。統治階級為了推行"統治"制定了一整套十分煩瑣的禮儀和與之相配合的音樂。
不同場合,不同身份的人,不但禮儀有別,所用的音樂也不一樣。如祀天神,"乃奏黃鐘,歌大呂,舞《云門》";祭地示,"乃奏太簇,歌應鐘,舞《咸池》"。(《周禮.春宮》)兩君相見,例用大雅《文王》;諸侯設宴招待他國使臣則用小雅《鹿鳴》、《四杜》、《皇皇者華》、(《左傳.襄公四年》)。又如天子祭祖用《雍頌》,士大夫則不能用。關于樂隊和歌舞隊的編制,也有嚴格規定。
總之,所有這些關于禮樂的規定,都是為了加強人們的等級觀念,最后達到鞏固其統治的政治目的。要順利地推行禮樂制度,必須加強有關禮樂方面的教育,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周王朝設置了我國歷史上第一個禮樂機構--春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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