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愿獻血。
二、管理部門: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一規劃并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獻血工作。
3.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4.各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的教育。
5.新聞媒介應當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三、血站:
1.血站是采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
2.血站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血站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采集血液。獻血者的身體健康條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3.血站對獻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采集間隔期不少于六個月。
4.血站對采集的血液必須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
5.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于臨床,不得買賣。血站、醫療機構不得將無償獻血的血液出售給單采血漿站或者血液制品生產單位。
6.醫療機構對臨床用血必須進行核查,不得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于臨床。
7.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8.無償獻血者臨床需要用血時,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前款規定的費用。
9.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10.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采集血液,但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確保采血用血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