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首先我們要來看一看,人體器官捐獻的基本原則是自愿的、無償的,也就是身體上的器官是不能買賣的。那么活體器官捐獻人一定要是健康的、成年人,也就是說一定要是18周歲以上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注意,如果未滿18周歲的話,是不允許捐獻器官的。那么有捐獻的人,自然而然就要有接受的人,這里注意啦,不是說活體器官都可以隨便接受的。活體器官接受人只限于捐獻人的配偶、直系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或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的人員。這個幫扶僅限于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其他的一律不可以。像認了干媽、干爸或者干兒兒女這種情況易律師不作數的。那么注意啦,配偶也是有要求的,配偶僅限于結婚三年以上或結婚后育有子女的。不可能是辦了一個假結婚然后呢就要人家一個器官。所以總而言之,我們的這個條例就是為了堵住所有的非法移植器官的漏洞,保障捐獻人的各種權益,防止出現非法器官移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