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總則》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該規定確定了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三種。針對事業單位考試而言,自然人的考查頻率是最高的,而且以考查理解為主,尤其是《民法總則》對自然人部分做了較大修改,其重要性程度不言而喻,下面就該知識點做簡單介紹。
掌握自然人這一考點需要先理解兩個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以及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
那么我們如何區分這兩個概念呢?先看兩個例子。例一,孫小寶是個苦命的孩子,在他兩歲時父母雙亡,留有遺產30萬,那么孫小寶能不能繼承父母遺產呢?答案是肯定的。孫小寶繼承父母遺產說的是其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延續例一,孫小寶繼承父母遺產后,身價30萬,待其6歲,迷上一位網絡主播,在其觀看直播的過程中,打賞該主播20萬。那么該行為效力如何?答案是無效。打賞是一種贈與活動,小寶年方6歲,不能獨立從事贈與20萬的民事活動,即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以上兩個案例便可以看出,民事權利能力是不需要考慮當事人的年齡和精神狀態的,而民事行為能力需要考慮當事人的年齡以及精神狀態。故而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年齡與精神狀態為標準,劃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類。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我們需要掌握這三類分別包括那些人以及他們能夠獨立從事哪些民事活動。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兩類人,一類是成年人,另一類是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這兩類人一般來說所有的民事活動均可獨立從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以下兩類人,一類是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另一類是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這兩類主體能夠獨立從事純獲利益的活動,如接受獎勵、贈與等,還有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態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不滿8周歲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這兩類主體不能獨立從事民事活動,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以上是對自然人這一知識點的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大家理解并掌握這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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