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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直以來都是事業單位筆試科目中,較為難把握的一個科目。因為它理解性較強,所以要求學員在學習中,以理解性為主,并要求做大量的輔助性練習,才能掌握基本原理。那么我們今天要給大家分享的知識點,是刑法中考查頻率最高,也是最重要的一個知識點:正當防衛。
首先,我們要理解什么是正當防衛。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在這段關于正當防衛的定義中,我們可以了解到,正當防衛不僅指的是為了自己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也可以為了維護國家、公共利益,他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而采取的行為。也就是說我們不僅保護自己,也可以保護別人。其次,在時間要求上,要求正在進行時。若出現過早防衛、過晚防衛,都會構成故意犯罪。例如,甲計劃在下個月入室盜竊,乙得知甲的這個計劃,為阻止甲,將甲打傷。在這個例子中,乙的行為就構成故意傷害罪。
那很多考生會遇到一個考點,假想防衛如何界定?假想防衛,顧名思義,現實中沒有危險發生,是防衛人自認為有危險而進行的防衛。這種情況下,假想防衛的處理,按照有過失定過失,無過失定意外事件處理。
其次,正當防衛還有限度要求。也就是“你輕我就輕,你重我就重”。有點類似于“正比”,如盜竊罪,不能造成重大損害,否則構成防衛過當。這就會有一種情形,無限防衛權。
無限防衛權,指的是針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例如,甲正在實施搶劫,乙為保護受害人,將甲打成重傷,此時,乙仍然不負刑事責任責任。在這里,各位考生一定要注意區分,題目所給的是否為無限防衛權。很多考生往往因為粗心,導致出錯。
在這里,肯定有考生要問,行兇和殺人有什么區別?根據相關解釋,行兇是指做出兇暴的傷害人的行為,包含殺人。而殺人的目的更加明確,是指剝奪他人的生命。如果各位考生不好理解,可以了解一下“昆山龍哥”事件,這個案件就被定義為行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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