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1)婚前衛生指導:關于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
(2)婚前衛生咨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
(3)婚前醫學檢查: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1)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2)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婚前醫學檢查意見
1.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2.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應當列明是否發現下列疾病:
(1)在傳染期內的指定傳染病;
(2)在發病期內的有關精神病;
(3)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
(4)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其他疾病。
3.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對檢查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醫學技術鑒定,取得醫學鑒定證明。
這里的重點就是婚前醫學檢查,而檢查主要就是遺傳病、傳染病、精神病,所以有相應疾病的,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主要是暫緩結婚。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檢查完開具的檢查證明,就是四方面,遺傳病、傳染病、精神病及其他。對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醫學技術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