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權變動?
物權變動,即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和消滅,學習時一般分為不動產物權變動和動產的物權變動。
一、不動產物權的變動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通過上述法條表述可以得出,對于不動產的物權的變動必須要進行變更登記,未登記的不會發生物權變動。在事業單位考察之中常常考察為一房一賣或者一房數賣,那么在此時何時發生物權變動,我們要看有無過戶登記與否,有過戶登記的發生物權變動,未發生過戶登記的不發生物權變動。
【考題·單選題】甲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約定一個月內交付房屋和房款,共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后來,雙方按照約定交付了房屋和房款,但是一直沒有辦理登記,按物權法律制度規定規定( )。
A 房屋已交付,所有權已轉移
B 買賣合同生效,所有權沒有轉移
C 買賣合同不能生效,所有權沒有轉移
D 買賣合同生效,所有權也發生了轉移
解析:《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和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故本題中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生效。同時《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中法律另有規定的包括,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14條規定;不動產的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題干陳述的事實明顯不屬于法律規定的范圍,甲乙由于沒有依法進行不動產物權登記。所以房屋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
二、動產物權的變動
對于一般動產,其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交付,即占有的轉移。交付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兩種情況。
所謂現實交付,是指動產物權的出讓人將動產的占有實際移轉給受讓人,由受讓人直接占有該動產。
對于現實交付,考察的知識點通常變現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也就是說自東西交付至買受人手中,該物所有權發生變更,同時該物本身的風險也由買受人承擔以及孳息。根據《合同法》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以及《合同法》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考題·單選題】甲購買了乙一輛二手貨車,甲付清了全部貨款,乙讓甲直接把車開走,二人還沒有去辦理過戶手續。甲開上貨車回家的途中,不料發生交通事故,車輛發生損毀。請問,下列說法哪個正確?
A.甲已取得該車的所有權,應自己承擔損失
B.甲沒有取得該車的所有權,因此有權要求乙返還車款
C.乙沒有與甲一起辦理過戶手續,應承擔部分民事責任
D.甲和乙之間的買賣合同未生效,因為雙方沒有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解析】解析:《物權法》第 23 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法第 24 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對于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來說,登記只是動產物權轉移的對抗要件,而非成立要件。本題中,二手機動車已經交付,甲已經取得該車的所有權。《合同法》第 142 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標的物已經交付,車輛燒毀的風險應由甲承擔。故本題答案選 A。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對于物權變動考察,我們分為不動產的物權變動以及動產的物權變動,只需記住“對于不動產的物權變動,以登記為準,而動產的物權變動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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