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據《刑法》規定,這幾個罪名分別的定義為:
1. 貪污罪,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2. 挪用公款罪,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3. 受賄罪,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4. 職務侵占罪,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其次,相互比較:
1. 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這一組罪名關鍵區分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說拿了錢之后是否還給國家。貪污罪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貪污國家財產之后不還,一般表現為用國家財產揮霍,比如買好車豪宅;而挪用公款罪則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一般是急用錢不得已拿了國家的錢,但還是有歸還意思的。
2.貪污罪和受賄罪。這對“兄弟”罪名的關鍵區分在于非法占用的是誰的錢財,貪污罪非法占用的是“國家財產”,而受賄罪收受的是“他人財物”,也就是說在題干里面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拿的是國家的錢,那么就屬于貪污罪,如果是拿的普通公民群眾的錢,那就屬于受賄罪。
3.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這一組罪名的關鍵區分點在于犯罪主體身份不同。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指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③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④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這類人員的特征是,在一定條件下代表國家行使國家管理職能;而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主要包括兩個方面:①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包括董事、監事、經理、負責人、職工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他們或者有特定的職務,或者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務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單位財物而成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也應成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
通過比較,不難發現,每一組罪名都有一些關鍵區分點,所以只要在考試中把這一些關鍵區分點區分開就可以了,希望諸位考生能在考試中將這幾對“好兄弟”攻克。